为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云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砚山县辖区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黄标车是指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尾气排放污染量大、浓度高、污染危害大,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淘汰的机动车。
二、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一)1、砚山县城区限制通行区域:砚华东路;砚华中路;砚华西路;龙头街;书院街;风味食品街。
2、国道323线K1862—1940
3、省道S207线K1—K13
4、普炭一级路K37—K52
(二)1、平远镇城区限制通行区域:丰湖路、祥平路、新平路、商贸大街。
2、国道瑞临线K1956+0M至K2000+0M
3、省道沾船线K361+400M至K375+0M
(三)砚平高速大队限制通行区域:
1、广昆高速K1050+500米至K1159+150米
2、砚文高速K0至K22
3、平文高速K0至K12+580米
限行时间:限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法律责任
黄标车违反“禁止黄标车驶入”禁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3分。
四、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编辑: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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