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讯 9月2日,砚山林飞飞电动车销售部、砚山县恒通电动车行两家店当事人林某和邓某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未经砚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批准,擅自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各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经查,砚山林飞飞电动车销售部当事人林某于2021年9月2日,未取得砚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批准,在砚山县城规划区内砚华东路155号路段擅自在公共区城堆放杂物,该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构成公共区城堆放杂物和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砚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给予林某责令改正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砚山县恒通电动车行当事人邓某于2021年9月2日在县城市规划区内砚华东路203号路段,未经砚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批准擅自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该行为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情况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构成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和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砚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给予邓某责令改正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砚山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杨朝仙) (编辑:郭韦 排版:钟晓明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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