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讯 近日,王某在砚山一腻子粉厂门口将自己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人行道上,被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罚款。
据介绍,王某驾驶车辆行驶上人行道停放的行为违反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 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和七十九条的规定,砚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王某处以上述行政处罚。
(砚山县融媒体中心记者:杨朝仙)
(编辑:侯佑琴 排版:张振飞 审核: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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