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网讯 近日,砚山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通告指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至4月30日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林草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 森林草原防火内,少数民族民俗活动特殊用火,必须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核实批准,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同时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由专人监督实施。 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由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监护,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砚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刘梅 排版:钟晓明 审核:资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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